新北市三峽區農會附設新北市私立幼兒園收退費基準
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修訂本辦法,規範本園之收費項目、收費用途、退費項目及收退費基準。
本園收退費基準依據『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」』,辦理
ㄧ、收費項目及用途:
取。
三、退費基準:
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應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或停課期間之 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、
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 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 事先請假且請假日數含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
二、 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含假日連續達七 日以上。
三、 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含例假日連續達七日以上。 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
但須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 不予退費。
四、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:
(一)當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表明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費。
(二)入學後未逾六星期者,退費三分之二。
(三)入學後逾六星期,未逾八星期者,退費二分之一。
(四)入學後逾八星期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保險費以外之代辦費:
(一)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(二)每月收費項目,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(三)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。